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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跨境商对客(Business to Consumer,B2C)电商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AEO)制度赋予海关的一项基本权力。随着我国跨境电商产业的持续发展,跨境电商企业增多,如何根据海关AEO制度的规定开展好跨境电商企业尤其是跨境B2C电商企业的信用管理,是海关面临的现实性挑战。在此方面,海关更多地需要立足现实,按照以问题为导向的思路,在深入总结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面临挑战的基础上,提出和实施相应的信用管理策略,解决信用管理中的难题,确保海关AEO制度明确的信用状况评估责任落实到位。在此种背景下,文章首先介绍海关AEO制度,然后对该制度背景下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面临的挑战,以及海关需要采取的相应管理策略进行分析,以期为海关开展好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关AEO制度;跨境B2C电商;电商企业;信用管理
0引言
作为全球化的产物,跨境电商是资源在世界范围内进行配置的重要载体。在我国,伴随着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以及市场需求的增长,跨境电商的发展势头较为迅猛。相关数据显示,2015—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从5.4万亿元增长到了15.7万亿元,连续8年保持稳定增长态势[1]。当然,在实现良好发展的同时,我国跨境电商市场中也出现了诸如网络欺诈、虚假广告、虚假交易等风险,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还扰乱了跨境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考虑到海关AEO制度在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中的特殊地位,以及跨境B2C电商企业在跨境电商发展中的主体性作用,有必要以海关AEO制度为依据,以海关为主体,以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为客体,进行跨境电商信用管理方面的研究,借助海关落实AEO制度中关于企业信用状况评估的条件,加强对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的管理,提高境内跨境电商B2C电商企业的整体水平,真正消除因信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跨境电商市场发展危机。
1海关AEO制度概述
AEO制度是由世界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Organization,WCO)基于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明确的构建海关与商界之间伙伴关系、实现贸易安全与便利目标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2]。这里的AEO指的是以任何方式参与国际货物流通,且在经营管理、内控水平、信用状况等方面被认定为符合WCO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缔约方,包括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报关行、理货人,以及中间商、承运商、港口、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等[3]。据此可以看出,海关AEO制度是围绕供应链开展的规范化管理,目的是强化海关监管和有效运作,构建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开展的机制。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海关AEO制度有两方面的显著性优势:一是为全球供应链的构建和运行提供了稳定、可靠的平台,为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协作奠定了基础;二是作为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一部分,该制度具有较强的协调性,是国家海关管理的重要参照标准,企业在满足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会相对高效地达到通关的目的[3]。
自2008年正式实施AEO制度以来,我国坚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本国海关、国内其他部门以及互认国海关最便捷和优惠的管理措施。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我国已与26个经济体、52个国家(地区)签署AEO互认协议,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在海关AEO制度的实施中,我国还根据海关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制度内容。例如,2021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办法》根据国际海关认证体系的情况,对企业信用管理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并对企业信用管理复核的周期进行了延长,同时新增了海关信用培育服务,将社会中介机构专业结论纳入了海关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的参考依据。
在现有的AEO制度框架内,我国海关主要按照企业在相关指标方面的得分情况,将其划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企业和失信企业,在此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企业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
2海关AEO制度下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面临的挑战
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是我国海关对企业信用进行管理的重要部分。虽然海关能够根据相关标准对跨境B2C电商企业的信用进行有序的管理,但是随着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原有的企业信用管理面临一些新的挑战,进而影响了海关AEO制度在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适用效果。
2.1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
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确保海关对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进行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性条件。虽然我国实施的《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中对海关对跨境B2C电商企业的信用管理有相应的规定,但这些法律制度并不是专门针对跨境B2C电商企业的信用管理内容的。并且,在效力方面,这些管理办法多是海关总署制定的,属于行政性法规,在法律效力方面要弱于专项法律,这就使得海关对跨境B2C电商企业的信用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和参照,进而导致在处理与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的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问题方面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这种情况为刷单、虚假宣传和销售伪劣产品等不良商业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也使得海关在参与跨境B2C电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解决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2.2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缺失
目前,我国海关对跨境B2C电商企业在信用管理方面缺乏一套针对性的信用评价体系。这种情况下,海关更多的是按照《办法》中明确的一般性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对跨境B2C电商企业的基本信用情况进行评估,而这种评价结果与企业的实际信用情况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距,进而影响到海关对企业信用评价的准确性。例如,海关虽然会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对跨境B2C电商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示和信用认证,但参照的评价标准主要是一般性的企业标准,并没有细化到跨境B2C电商企业,这就使得跨境B2C电商企业可能存在的欺诈、失信、信用泛化等信用风险没有被真正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中,最终造成企业信用评价的结果不符合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4]。同时,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中的评价主体也与企业信用评价的实际情况不匹配,即跨境电商的利益主体之一——C端的消费者对跨境电商企业的信用评价在很大程度上未被纳入评价体系中,这也使得企业信用评价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容易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2.3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监管能力有限
信用监管是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的基本内容[5]。目前,虽然我国海关会单独或者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信用监管工作,但海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监管力量有限,以及跨境B2C电商企业数量多、经营差异明显等情况存在,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监管能力比较薄弱,无法对所有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进行动态、持续的监管。在这样的情况下,海关只能够按照常规的信用认证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的信用进行例行性监管。例如,海关部门只是按照5年一次的周期对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而对于信用状况出现异常的高级认证企业只是进行不定期的复核,并没有做到定期、常态化的复核。在这种监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海关对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的监管既难做到全面监管,又难以做到持续、稳定监管,导致一些企业会做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开展虚假宣传等不诚信的行为。
3海关AEO制度下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的策略
海关对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的管理,应当在AEO制度框架内,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持续的完善和及时的优化,以保证信用管理能够更好地支持海关认证制度的落实。针对上述明确的我国海关在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方面面临的挑战,可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好信用管理优化工作。
3.1健全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制定专门的企业信用管理法律。为更好地适应海关AEO制度实施的要求,也为提高广大市场主体尤其是跨境B2C电商企业对信用管理的重视度,国家层面应当出台专门的企业信用管理法律,明确企业信用管理的主体、内容、方法、规则等,补足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同时,法律中应当详细规定企业信用评估的标准、信用记录的保存与公示方法,以及对违规企业的惩罚措施。其次,制定专门针对跨境B2C电商企业的信用管理法规。考虑到跨境B2C行业和市场发展的情况,相关主体应当在现有企业信用管理法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细化的企业信用管理法规,对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针对性、系统性、准确性规定,为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提供明确的规则参考。例如,可以参照《办法》的内容,结合跨境B2C电商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化的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这类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的规定,并作为海关开展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的主要依据。
3.2构建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结合跨境B2C电商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海关部门应当探索构建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的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①经营管理的合法性:企业是否遵守我国跨境B2C电商相关法律法规中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合规、海关法规遵守、消费者保护法律等方面的规定。②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企业向海关提供的交易记录是否真实可靠,包括交易量、交易额、退换货率等在内的相关数据是否准确、公开、透明。③消费者反馈和投诉处理效率:企业如何处理消费者的反馈和投诉,对消费者的诉求尤其是投诉的响应时间、解决问题的效率和客户满意度如何。④产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⑤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度: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不销售侵权产品、合法使用技术和内容等。⑥数据安全和消费者隐私保护:企业如何处理和保护消费者的个人数据,以及企业在数据加密、隐私政策的透明度和数据泄露等方面的处理机制。⑦供应链和物流管理:企业在供应链和物流管理方面的效率和透明度,包括货物追踪能力、库存管理、交货时间等。⑧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包括落实相关环保措施、开展公平贸易、监管供应链等。以上这些细化和具体的评价指标可以使海关更全面更准确地评估跨境B2C电商企业的信用状况,确保信用评价的效果。
3.3增强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监管能力
首先,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升监管效率。海关要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为载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来开展高效的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监管,以弥补监管力量有限而导致的监管能力不足。例如,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汇总交易记录、消费者反馈、社交媒体评论等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方面的数据,然后进行深度的分析,更快速、更准确地识别潜在的信用风险。也可以使用人工智能算法自动监控跨境B2C电商企业的信用状况,实现动态、实时的信用评估。其次,加强部门间协作与信息共享。海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以提升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监管能力。例如,海关可以通过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与工商管理系统对接,以审计结果、法律诉讼记录、消费者投诉等信息作为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消除跨境B2C电商企业信息壁垒。
4结束语
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是海关AEO制度下企业信用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虽然我国近年来以AEO制度实施为契机,持续优化企业信用管理,但仍然面临诸如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缺失、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监管能力有限等挑战。针对这种情况,要在健全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上,科学构建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有效增强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监管能力,以确保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丁婷,尹君,张琳.海关AEO制度下跨境B2C电商企业信用管理模式研究[J].中国商论,2020(14):1-3,20.
[2]武剑.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海关AEO互认制度研究[J].中国口岸科学技术,2020(5):4-9.
[3]曹杰.实施AEO制度对天津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来自企业的微观证据[J].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19(6):10-21.
[4]邱宣琳,刘燕莉.海关实施AEO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探讨[J].低碳世界,2019(7):348-349.
[5]杜玉琼.我国海关AEO制度实施的困境与路径[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18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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